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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法院着力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作者:游宇 段剑良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08-10-17 10:52:58


    为避免财产保全错误,减少案件执行阻力,长沙县法院采取措施,积极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成效显著,仅9月份以来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0多万元,没有一起案子保全不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时间,不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都要求在24小时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剔除模糊操作空间,同时要求做到尽量少在休息日采取保全措施,晚上则坚决不实施。    

    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审查,细化担保条件,明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幅度,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作出突破,除提供物的担保外,还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制定了人的担保的金额标准,其中单位为行政事业的担保标准为科员3万以下、副科6万以下、正科9万以下,按职级依此类升。 

    规范执行财产的核实,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主动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产保全的数量。

    规范财产保全的信息反馈工作。对成功保全的案件及时将财产保全的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未能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做好笔录及在案卷内附上无法保全情况说明,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记录在案。

    规范异地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坚决杜绝没有与当地法院联系协助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充分考虑保全实施地的社会治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抵触情绪等综合因素,对法院力不能及的保全措施,委托当地法院或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实施。

    在实现以上五个规范的同时,该院还将调解机制引入到财产保全工作中,坚持保全与调解相结合,做到“能调则调,调和即解封”,争取把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保全阶段,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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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长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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